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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3、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4条1一级至十级工伤赔偿:(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5、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规定是按照工伤人员的具体伤残程度来确定。
2020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1、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二部分:因工受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标准是20元/天。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3、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