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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假多少天2023年新规定
法律主观:江苏省男的陪产假不少于十五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南京产假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产假多少天新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江苏省停工留薪期属于工资报酬
1、法律主观:停工留薪期工资既不属劳动报酬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它属职工的工伤待遇,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
3、不是基本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是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发放,工作满1年的,可以以事发前一年的月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工作不到1个月的,则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是计件发工资则根据情况而定。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浮动性质的工资,单位可以参照职工正常劳动所得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主观: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江苏省 工资 支付条例》第27条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 算加班工资 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2、另外,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加班工资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 加班费计算 基准。
5、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75×200%。
6、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江苏病假工资怎么算
1、法律主观: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江苏省 工资 支付条例》第27条 。
2、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是应该要支付 病假工资 的,病假工资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的 工资 标准,但是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的80%。
3、劳动者因生病需要接受治疗时,依据工龄和治疗期限计算工资。如果治疗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满2年的,在治疗期间,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70%支付。
4、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停职待岗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停职待岗的规定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仍待岗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