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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当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养老生活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对缴费十五年且年满六十周岁的参保人员的保险,在达到年龄以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此前并没有领取国家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什么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结果,该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为实现养老统筹起到了重要作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基本实现居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并轨的结果,能逐步缩小不同群体间基础养老的差别,从而提高整体的保障水平。
4、制度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 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当兵)、具有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 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基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