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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有以下内容。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目标。 突出重点: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是突出。
2、强制实行原则。以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使所有用工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形式一律参保,按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领域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以下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 ,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